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受理时间及地点

年11月20日至年1月20日,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指定受理场所提出申请

2、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标准,自年10月15日起实施。

3、浦东新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街镇申请受理场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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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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