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手续

年度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自年11月20日起实行常态化受理,需要申请的家庭可在工作日随时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须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市城镇(含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驻海宁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及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服刑后,迁回本市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在海宁市工作的新居民住房租赁补贴,按《年度海宁市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实施。

2

住房条件

(1)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2)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3

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2)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3)离异者作为申请人的最近一次离异必须满3年。

█下列住房面积纳入申请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含商铺等非住宅用房、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的面积(配偶一方在农村有房的视作拥有共有产权住房)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屋面积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指带有福利性质分配的公房)。

3.申请家庭成员在五年内已转让、赠与等的所有房屋和拆迁(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征收)房屋面积,及因拆迁(征收)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第三类保障家庭离异时间不满五年的,无房的一方原享受的政策性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请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计入上述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提出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至少间隔12个月(从前一次申请时的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申请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

划分三类保障家庭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指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其中之一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经济困难家庭,年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元(含)(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元/月)。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年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元(含)(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人均年收入以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核对的时间点年收入核算为准。

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相关证件上记载的人员为准。

(二)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夫妇(含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居民)与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4.由福利院扶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并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

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由主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保障申请意向,填写《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和《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申请表》,并提供下述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2.第一类保障家庭,提供困难家庭持证证明的复印件(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提供证明其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书面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申请前12个月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签署《海宁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授权查询委托书》。

3.住房情况证明。已拆迁(征收)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如申请人配偶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国土或村镇建设等部门审核、镇(街道)确认的申请人未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4.家庭成员持有县市级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证书或市文明办颁发的道德模范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家庭成员持有一级至二级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或申请家庭是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有关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最高面积保障标准为55平方米

1

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二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5平方米。

户可保障面积=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如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已大于可享受的最高住房保障面积,则该家庭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1.属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障家庭的,申请人离异时间不满五年且无房的一方,原家庭如有共有产权住房(包括五年内至离异前已转让的),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产权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2.属第三类保障家庭的,已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核定住房面积。

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受理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原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进行抵扣;如原有家庭有自住商品住房,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五年内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住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对于原曾作为家庭成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可在婚后或单身年龄达到35周岁后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申请,原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或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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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年度第一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第二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4元计算;第三类保障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户可保障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月份数。

补贴的月份为12个月。

相关文件详见11月16日《海宁日报》A6至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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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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